理事長的話
台灣有不同疾病的病友團體,主要是透過醫生或社工的力量,提供病友衛教服務,並為病友爭取權益。然而各個疾病屬性不同、對藥物的需求也不同,透過單一團體的力量,難以為病友權益形成有利的發聲管道。
為成就更成熟的健保體制,我與病友團體於2015年初共同組成台灣病友論壇(TAPO),期望透過與官方整合性溝通,在健保決策中納入病友代表的意見。二代健保改革的核心,就是廣納公民參與。當前健保的相關會議雖有勞工代表、醫護人員、學者專家等參與,然他們不是「醫療的使用者-病友」,對健保決策缺乏有效的參與,也難以反應「病友」的實際需求與心聲。只有病友,才是健保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
經過近一年的討論,多個病友團體決心結盟,並參考國際病友聯盟(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Patients’ Organizations, IAPO)的概念,共同成立以病友為核心的「臺灣病友聯盟(Taiwan Alliance of Patient Organizations, TAPO)」,期望透過團體的力量,有助於病友團體爭取於醫療體制中平等發聲的權利。
當前「國際病友聯盟」目前共250個成員,遍及67個國家,共集結47種不同病症的團體。其宗旨係於國際組織的衛生政策中,納入病友參與的概念,並以病友為政策思考出發點。「臺灣病友聯盟」希冀學習此精神,未來也將申請加入「國際病友聯盟」,獲得最新的國際資訊,並為台灣病友爭取福祉。
我們誠摯的邀請您,加入我們的行列,共同為病友努力!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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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病友聯盟(Taiwan Alliance of Patients’ Organization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促進病友權益為宗旨,敦促政府制定以病友為核心之醫療政策,爭取病友團體在醫療體制中之平等發聲權,並促進病友國際參與能力。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升大眾對於病友權益的認知。
二. 倡導病友團體發聲權。
三. 提升病友團體之教育訓練。
四. 促進病友團體之國際參與。
五. 提供相關政策制定之建議。
六. 其它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為病友、病友家屬、照顧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病友相關權益工作之公、私立機構與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應推派會員代表三人,行使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同意,繳納贊助費後,為贊助會員,但不具投票及表決權。
四. 榮譽會員:由理監事推荐,經理、監事會通過之個人得為名譽會員,但不具投票及表決權。
前述病友之定義,謹依國際病友聯盟(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Patients’ Organizations)規範定義之。病友(patient)為任何具有慢性病(chronic disease)、疾病(illness)、症候群(syndrome)、知能障礙(impairment)或身心障礙(disability);病友代表(patient representative)為病友團體代表(patient organization representative)、家庭成員(family member)或照顧者(carer)。
第八條
個人與團體會員之代表(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遺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2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時,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於入會時,個人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後,始得成為會員。
二. 常年會費:會員(會員代表)應自入會後隔年起繳交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團體會員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三. 贊助會員:會員(會員代表)於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參千元整或以上,始得成為會員。
四. 事業費。
五. 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請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五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2月23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5年3月30日台內團字第1050022436號函准予備查。